尽管优势矿产资源这一概念早就出炉,但是至今尚未给出严格的标准定义。按传统的理解,它应该是指那些自然禀赋所产生的比较优势,使其能够控制或基本能够控制国际市场走势的,并在终端用途方面被替代余地不大的战略性矿产。根据这样的界定,至少我国的钨、锡、锑及稀土均属于优势金属矿产资源。
优势金属矿产资源管理政策
我国钨、锡、锑及稀土不仅资源储量丰富,而且产量及出口量均位居世界前列,为满足世界经济发展对这些矿产品的消费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也正是我国这些矿产品的大量生产及过量出口,使得国内这些资源的优势地位逐步弱化,严重阻碍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对此,早在上世纪90年代之初,我国有关部门就已采取了若干政策措施:
1、上世纪90年代,重点建造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政策框架。早在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原地矿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关于开办钨、锡、锑矿山冶炼及加工企业审批的规定》、《关于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审批的规定》等三个规定。根据通知及规定,对这些矿产资源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按照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不适于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零星分散资源,允许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的矿产品、冶炼产品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产品的生产总量计划,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其产品分别由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购单位,实行统一收购。严禁自由买卖与计划外出口。
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它主要是针对当时我国稀土、钨、锡、锑等矿产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出现过剩、资源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尤其是开采总规模严重失控,开采及出口秩序混乱等问题突出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出台的。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2、2000年一2005年,逐步对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施宏观调控政策。2000年10月,原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干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钨行业治理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钨矿开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二是对钨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控制钨品生产总量;三是加强钨品出口管理,严格控制出口总量。与此配套,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坚决取缔个体(联户)采钨,强化对钨矿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生产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
2001年4月,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指出,“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等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加强对钨、锡、锑、稀土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巩固和加强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获取最大的外经贸效益”。此后,生产总量控制政策、调整出口退税率及关税的政策也趋于严厉,重点从控制供应与需求两方面入手来控制生产及出口总量扩张之态势。